现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有关规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为
如本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公民(法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请于公示期内持证明利害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及本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身份证明),向永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报,登记为利害人依法行使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等权利。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如无意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按程序审批予以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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