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第三季度报告

时间:2023-06-02 来源:首页/沐鸣2注册/登陆平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线.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根据公司 2022年7月25日召开的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公司拟通过现金支付交易对价97,317.60万元的方式购买控股股东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发展”)持有的四川晟天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天新能源”)51.60%股权。报告期内,公司已向四川发展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51.00%,并已完成股权过户。由于本次交易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一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一合并财务报表》等相关规定,公司应追溯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期初数,同时应对比较报表的有关项目进行调整,并将晟天新能源2022年1月1日起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自2022年1月1日起,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的相关规定,晟天新能源对2021年度发生的固定资产试运行销售进行追溯调整。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1)城轨车辆新造业务。公司城轨车辆新造业务主要集中在成都市场,业绩受成都轨道交通线路建设进度及客户提货周期的影响较大。报告期内,公司城轨车辆新造业务订单不饱和,产能利用率低,出现较大幅度亏损。按现有的业务合作模式,未来预计随着成都市轨道交通第四期车辆的生产、交付,公司城轨车辆新造业务的盈利能力将逐步回升。

  (2)新制式轨道交通业务。近年来,公司对新制式轨道交通业务的持续投入,资本结构不合理,导致利息支出较高。内嵌式中低速磁悬浮交通系统尚处于研发阶段,同步进行市场推广,不产生正向效益,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盈利能力。目前,公司国产化内嵌式磁悬浮车辆在试验线km/h的稳定运行,各项性能良好,实现了动态调试目标。市场拓展重点聚焦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及阜阳市场。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支付现金购买控股股东四川发展所持有的晟天新能源51.60%股权暨重大资产重组已完成过户,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3日披露的《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之标的资产完成过户的公告》《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等相关公告。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78,660,878.96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75,054,729.47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以通讯表决形式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0月21日以电话和邮件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光辉先生召集和主持,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本议案内容详见2022年10月2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2-100)。

  2、审议通过《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报表数据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前期有关财务报表数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实际经营成果,同意对前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本议案内容详见2022年10月2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报表数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3)。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专项说明,内容详见2022年10月29日的巨潮资讯网。

  董事会认为: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根据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的实际情况和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具体准则进行合理的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本议案内容详见 2022 年 10 月 29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4)。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内容详见2022年10月29日的巨潮资讯网。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2022年10月2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5)。

  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内容详见2022年10月29日的巨潮资讯网。

  修订后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全文详见2022年10月29日的巨潮资讯网。

  号:2022-106)详见2022年10月29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以通讯表决形式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本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1日以邮件形式发出通知。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张宏鹰先生召集和主持,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议案内容详见2022年10月2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2-100)。

  2、审议通过《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报表数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前期有关财务报表数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实际经营成果,同意对前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本议案内容详见2022年10月2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报表数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3)。

  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根据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的实际情况和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具体准则进行合理的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本议案内容详见2022年10月2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新筑股份”)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报表数据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新筑股份2022年7月25日召开的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新筑股份拟通过现金支付交易对价97,317.60万元的方式购买控股股东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发展”)持有的四川晟天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天新能源”)51.60%股权,并通过本次交易持有晟天新能源控股权。新筑股份已按双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于2022年7月29日完成向四川发展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51.00%,并于2022年8月11日完成股权过户。

  由于在交易前后新筑股份和晟天新能源均受四川发展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一企业合并》,新筑股份购买晟天新能源51.60%股权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晟天新能源属于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新筑股份应追溯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期初数,并将2022年1月1日起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筑股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的相关规定,晟天新能源对2021年度发生的固定资产试运行销售进行追溯调整。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前期有关财务报表数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对前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四川分所出具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报表数据的专项说明》,详见2022年10月29日的巨潮资讯网。

  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四川分所出具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报表数据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等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规范说明。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的变更,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1)对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的相关列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公司按照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执行。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能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四川晟天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天新能源”)2021年度的试运行销售收入成本;调增公司2021年比较财务报表营业收入4,084,449.08元、营业成本622,964.09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1,802,488.93元、少数股东损益1,658,996.06元;调增公司2022年1月1日在建工程3,461,484.99元、未分配利润1,802,488.93元、少数股东权益1,658,996.06元。

  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公司以现金支付交易对价97,317.60万元的方式购买控股股东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发展”)持有的晟天新能源51.60%股权,并通过本次交易持有晟天新能源控股权。报告期内,公司已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51.00%和完成股权过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的资产、主营业务等发生了变更,为了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决定变更原有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新增光伏业务相关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

  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本公司以单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组合为基础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本公司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除上述以外的金融资产,如: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应收款、除租赁应收款以外的长期应收款等,本公司按照一般方法,即“三阶段”模型计量损失准备。

  本公司根据款项性质将其他应收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本公司以单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组合为基础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本公司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对于划分为“账龄组合”、“逾期质保金组合”,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对于划分为“可再生能源补贴组合”、“电费组合”、“合并范围内应收账款组合”、“银行承兑汇票组合”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该组合预期信用损失率为0%。对于划分为“商业承兑汇票组合”,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除上述以外的金融资产,如:其他应收款、除租赁应收款以外的长期应收款等,本公司按照一般方法,即“三阶段”模型计量损失准备。

  本公司根据款项性质将应收其他款项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对于划分为“账龄组合”和“保证金及押金组合”的其他应收款项,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其他应收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对于划分为“合并范围内应收其他款组合”的其他应收款项,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该组合预期信用损失率为0%。

  本公司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及其他,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的价值,其中,外购的固定资产成本包括买价和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按公允价值入账;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包括修理支出、更新改造支出等,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对于被替换的部分,终止确认其账面价值;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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